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需要解釋的:
1、法定的歸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只要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就始終歸一方所有。
2、夫妻婚后個人財產不會因夫妻關系存續時間而改變為夫妻共同所有。原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婚姻存續時間改變夫妻財產所有性質的司法解釋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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