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2某*號
原告戴某,男。
委托代理人邱海霞,上海元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祁某,男。
原告戴某與被告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某的委托代理人邱海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祁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戴某訴稱,原告在楊浦區撫順路3某弄看管車棚,被告當時住該小區,故相識。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28日期間,被告以孩子讀書用錢等理由陸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65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立有三份借條。至今,被告分文未還且下落不明,原告催討無著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20065元。
被告祁某未作答辯。
庭審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祁某出具的借條原件三份,證明被告借款之實并解釋之所以在被告未還款情況下繼續出借款是因被告不斷盯著所致,并稱2011年1月30日借條不包含2010年9月15日借條金額。原告愿對其證據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被告祁某未到庭參加質證。
經審理查明,原告在被告曾經的居住地附近看管車棚而相識。2010年9月15日至2011年12月28日,被告因需多次向原告借款,分別于2010年9月15日、2011年1月3O日、2011年12月28日立下3460元、7105元、9500元三份借條。至今,被告未還款。原告催討無果而訴訟來院,請求判決如其訴請。
本院認為,公民間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0065元,有原告陳述和被告出具的借條原件佐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該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質證等訴權,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祁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戴某借款人民幣20065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01元,由被告祁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Copyright © 1998-2025 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 滬ICP備15030242號
中國 · 上海 · 虹口區 · 四川北路1717號 · 嘉杰國際大廈 · 1106室 咨詢預約熱線 : 021-5187-7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