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1年5月30日凌晨1時05分許,被告王某駕駛小型客車與被告劉某駕駛的轎車相撞,致乘坐在劉某車內的原告瞿某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及其他方無責任。瞿某因自己的健康權遭受侵害為由將王某、王某的擔保人田某、王某交強險保險公司A、劉某、劉某交強險保險公司B告上了法庭,并聘請呂慶喜作為其代理律師。
二、處理經過
被告王某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應符合法律規定,對不合理部分,被告不同意賠償。
被告田某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對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由法院依法審核處理。
被告劉某未作答辯。
被告A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本起事故造成兩人受傷,被告人保公司也應在無責方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故被告請求法院按責任比例依法分擔損失。
被告B閔行支公司書面辯稱,其對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事故發生時,原告系被告劉某車上乘客。根據相關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且被告承保的車輛無責任,故被告不應在本案中承擔任何保險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A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被告王某賠償剩余原告的損失;被告田某對被告王某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律師點評
本案是關于交強險的理賠問題,當事人應該注意:交強險免責不賠范圍
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例如:自殺、自殘行為,碰瓷等等;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款中規定的保險車輛本車人員、被保險人;
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仲裁或訴訟費及與之相關的其它費用;
間接損失,例如:車輛因碰撞而價值減損。
Copyright © 1998-2025 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 滬ICP備15030242號
中國 · 上海 · 虹口區 · 四川北路1717號 · 嘉杰國際大廈 · 1106室 咨詢預約熱線 : 021-5187-7807